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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撞車肇事逃逸雖無人受傷 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

【記者鄭家瑜報導】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警員吳爭軒、鮑國忠日前擔服巡邏勤務,獲報馬公市五福路3巷內,有民眾需要協助。

吳等2員獲報抵達現場,報案人表示其自小客車左側車門板金有凹陷情形,疑似遭不明車輛擦撞。經警方調閱報案人行車紀錄器,發現肇事車輛後,即以警政系統查詢車籍資料,順利聯絡車主至派出所,與報案人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馬公分局表示,民眾駕駛車輛不慎擦撞他人車輛,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肇事者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



△擦撞車肇事逃逸,警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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