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受刑人所犯酒駕公共危險罪,雖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得聲請易科罰金,但該署檢察官審酌莊員前已有酒駕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又於110年9月間涉犯本件酒駕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其自制力不佳且漠視法律,整體考量後,駁回其易科罰金之聲請,發監執行。
又立法院甫於本月 (24)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將酒後駕車之刑事責任提高至有期徒刑3年,足見國人對酒駕案件之厭惡,是該署再次提醒民眾切勿以身試法,縱使年關將至也無法律假期,對酒駕案件之偵查、執行,本署均會從速、從嚴依法偵辦,以正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