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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契約解除 若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 已繳納契稅可以退還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因雙方協議不成而解除契約,若尚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或是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由雙方敘明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所繳納之契稅可以辦理退還。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退還契稅需要檢附的資料如下:

1.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

2.原申報移轉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

3.契稅繳款書收據聯、收據副聯正本及隨課房屋稅繳款書正本。

4.存摺封面影本。

該局提醒,請留意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需要雙方共同申請,申請書所蓋之印章,是否與原申報所檢附之公定格式契約書上的印章相符,以免因印章不符而往返稅務局補正。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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