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計程車經監理機關辦理繳銷、註銷及逕行註銷牌照已喪失原有權利,相對亦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資格,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貼心提醒,計程車駕駛須依規定參加車輛定期檢驗,以維護行車安全,並享有免稅資格。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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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12月 14,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