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若雙方未訂立契約,而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則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3款規定,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繳印花稅。故買賣雙方於報價單上簽章確認,表示契約已成立,則須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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