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納稅人逾期未納稅捐,每逾2日就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天仍未繳納,即會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另外政府為保全租稅債權,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外,同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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