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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要申報繳納契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自行建造的房屋無使用執照,也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賣給他人時,只要訂立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便已完成移轉,未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導致後續諸多產權問題,房屋納稅義務人未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購買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雖然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但已發生買賣移轉之事實,應由雙方當事人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共同向建物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契稅繳納完竣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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