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如果往生,該房屋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檢附繼承系統表(如有拋棄繼承權者請附拋棄繼承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連同申請書、身份證明等文件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經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
另稅務局說明,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則無須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