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船東未依據第十六次會議決議於11月19日下午5時提送船體移除計畫,該局將依據商港法規定裁罰,並依同法第53條規定代船東執行船體移除作業,所衍生費用亦將依法向船東求償。
二、囿於海象,F輪警示燈訂11月21日進行裝設,請馬公航港科於裝設完畢後會同當地居民代表至現場確認裝設情形及警示燈亮度等情況。
三、請南航儘速進行船體移除計畫招標文件研擬,於研擬過程中應密切尋求地方意見,計畫之審查過程亦應充份當地代表及單位溝通,並於船體移除計畫確認後,在吉貝當地辦理說明會,俾利當地民眾及相關單位清楚瞭解船體移除作業之進行方式;於船體移除完成後,協調船東或其代表及所委託律師,向當地清楚說明賠償之情形。
四、依南航及海歷公司會中說明,建議明年春季海象較穩定時,進行船體移除作業較安全;請南航密切注意船體情況,並應充分評估船體情況及研議緊急應變措施,俾因應各種緊急情況之發生。
五、請澎湖縣政府持續會同相關單位於船體周遭進行環境監測,相關資料應妥善留存,作為後續向船東求償之依據。
六、請吉貝村居民就賠償部分整合意見後,再與船東委託律師協調,如有需要,該局可協助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