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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於法院拍賣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 縱使嗣後供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移轉時,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自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為法院拍賣案件,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倘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於收到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輔導函的次日起30日內出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須「拍定」時作農業使用,始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倘若拍定時的土地使用情況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且未獲土地所在地的鄉市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使嗣後補辦容許使用,仍與移轉時作農業使用的要件不符,故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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