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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之總分支機構如分別立案 可分別申請3輛免牌照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不論是總機構或是分支機構,只要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則專供該機構使用的車輛,可於3輛範圍內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社會福利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社政主管機關立案,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等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非營利機構。其如有專供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以3輛為限。

特別提醒,如法令對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另有明文規定不予租稅減免時,例如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仍應依照該法令規定辦理。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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