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對象:
(一)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因戰公傷亡官兵撫卹有案之遺族子女。
(二)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列管輔導組織各級幹部及其子女。
(三)澎湖縣後備指揮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子女(在學期間家庭遭逢重大變故或特殊表現者)。1、義務役士兵36歲(73年次以後年紀符合資格);2、志願役士兵45歲(64年次以後年紀符合資格);3、尉級軍官(少尉、中尉、上尉)及士官50歲(58年次以後年紀符合資格);4、校級軍官(少校、中校、上校)及士官長58歲(50年次以後年紀符合資格);5、女性軍士官需於退伍時簽立接受後備管理,即為後備軍人(女性以士兵身分退伍以慮納入後備軍人列管);6、後備軍人身分,以澎湖縣後備指揮部查詢動員管理系統資料為主。
(四)國中、高中(職)及大學(專科)組:在校學業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操行無不良記錄者(因戰公傷亡官兵撫卹有案之遺族子女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
(五)國小組(限五、六年級):學年成績七大領域分數評分90分以上(因戰公傷亡官兵撫卹有案之遺族子女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以原始分數評定,未檢附原成績恕不受理。
(六)申請人前一年度已獲獎者,當年度不列入評選對象。
(七)具後備軍人身分之子女就讀高中以下,以澎湖在地為優先遴選。
三、申請應檢附之證件:(一)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需有110學年註冊章或註冊證明;國小組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應屆畢業生檢附畢業證書影本);(二)監護人(後備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三)因戰公傷亡官兵撫卹有案之遺族子女需檢據撫卹令影印本;(四)有關後備軍人子女在學期間家庭遭逢中重大變故或特殊表現者,請檢附相關文件供評審小組審查;(五)109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影本(影印本需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四、獎學金金額標準為:(一)國小:新臺幣伍佰元;(二)國中:新臺幣壹仟元;(三)高中(職):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四)大專:新臺幣貳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