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且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管制案件,每年皆會辦理全面清查。是類管制案件如經查獲有再移轉土地所有權(包括一般移轉、徵收、信託、法拍等)或改變用途使用者,將依規定發單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另外分割或收購案件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列管期間內,亦將請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或證劵承銷商),就其持有對價取得之股份,有無低於原取得對價65%之報告書,以供查核,如發現持股低於65%者,將會追繳原記存土地增值稅,該局呼籲業者屆時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