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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民眾 請把握9月22日申請期限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自己的房屋是以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地價稅卻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稅務局強調,房屋稅稅率是分為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3種,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來做為課徵依據。而相較地價稅則是以有無戶籍登記、所有權人、一處及面積等條件的限制,因此與地價稅認定自用住宅的要件不同,而有所差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三、土地上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六、應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若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全戶遷出,即不符合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要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再將戶籍遷回該址,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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