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原先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將地上房屋出租或營業使用,地價稅即不能再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請於30天內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申報用途已變更,以免事後被查獲補稅及罰鍰。
鄉親們如有稅務相關疑問,可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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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7月 27,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