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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或營業即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條件者可於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該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則次年才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土地原先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將地上房屋出租或營業使用,地價稅即不能再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請於30天內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主動申報用途已變更,以免事後被查獲補稅及罰鍰。

鄉親們如有稅務相關疑問,可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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