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並且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都能享有平等的權利,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是目前為止聯合國頒佈的公約中,僅次於兒童公約,簽署國次多的一份公約,我國也於2007年簽署並於2011年制定施行法,以落實婦女權益的保障。
劉教授說,CEDAW兼具規範性與改革性的特色,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CEDAW的三大原則就是,打破形式平等及保護主義的實質平等、不歧視、並以國家力量來導正並扭轉婦女劣勢處境。性別平權的意義是揭露性別之間的人為鴻溝,實踐人盡其才不以性別為限,讓各種才智的解放適得其所並發揮到最大,以促進社會總生產力的提升。在無壓迫、無剝削的性別關係之下,讓每個人從容做自己,也讓所有人都可以從傳統父權及異性戀霸權中解放出來。
劉教授提到,缺乏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就是直接歧視,例如:在工作招募時,限制男女的陋習。所謂間接歧視,是指中立的法令規定或政策辦法,實施後對特定群體(性別、種族、出生地…)產生不利的影響或結果,例如:在工作招募時,設有身高體重的門檻。在職場上最典型也最大宗的性別歧視就是懷孕歧視,雇主會以胎兒安全及孕婦身體負荷為由,勸退勞工留職停薪;或雇主以員工因懷孕工作不勝任的理由予以合法解雇;甚或雇主以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解雇懷孕員工。
縣府人事處表示,現在是女力崛起的時代,以北歐國家的經驗,兩性共治才能締造亮眼的國家競爭力,性別平權攸關國家發展與社會永續、企業生產力與競爭力、家庭和諧、婚姻品質、親子關係、幸福感…。期盼性別平權能在社會上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