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各業者倘有任何問題,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聯繫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澎湖縣政府工務處土木科、聯絡電話:9278707-206黃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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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 時事新聞 營造業6/1-7/31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報淨值
星期五, 5月 07,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