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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點交有規範 出租房屋有保障

【本報訊】財政處表示,為強化租賃住宅返還之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明定租賃住宅點交的程序,以解決房東或房客未會同點交之租賃住宅糾紛,讓租賃雙方權利有保障。

財政處進一步說明,所謂「點交」就是房客將租賃住宅、設備(如鑰匙、傢俱或家電)還給房東的程序,房客如果沒有會同點交,房東可限定一定期間要求房客進行點交,如果在期限內還是沒會同,房東就可以取回租賃住宅。反之,房客限定一定期間,房東仍未會同點交時,房客則對租賃住宅及傢俱等設備不負保管責任。 財政處提醒,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土地行政科,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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