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車牌,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舉例來說,甲同時擁有A及B兩部車子每年繳納使用牌照稅都是7,120元,A車不依限驗車,遭監理機關註銷牌照,然後將B車(正常車)之車牌懸掛已逾檢註銷之A車上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自以為方便又可省下使用牌照稅,殊不知此舉兩部車都屬違法行為,如經查獲,將各被裁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也就是各需繳納14,240元罰鍰。A車部分因車牌被註銷,還會被依同法第28條第2項按所漏稅額裁處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切勿移用車牌,倘若還要繼續使用該車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後才可再行上路。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