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聯合稽查勤務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公路法第57-1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6-1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等規定辦理各項稽查任務。
監警聯合稽查除了稽查駕駛人資格(如是否持有有效駕照),車輛各項安全設備是否完備(如各式燈光、後照鏡、是否加裝座椅等),有無擅自變更,維護民眾行車安全。
另針對自用車非法營業車輛(俗稱白牌車),也是稽查重點,提醒民眾勿搭乘非法營業車輛,或將貨物交由非法業者運送,以免遇相關事故無法取得合法賠償。同時再次重申,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本站亦將持續加強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