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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聯合稽查 維護您行的安全

【本報訊】無論烈日高掛,或是強風吹襲,您一定看過穿著橘色反光背心的監理稽查人員和警察站在路邊執行監警聯合路邊稽查勤務,各觀光景點也常看到同仁稽查遊覽車的各項安全設備(如胎紋、擊破器、滅火器等)。

監警聯合稽查勤務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公路法第57-1條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6-1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等規定辦理各項稽查任務。

監警聯合稽查除了稽查駕駛人資格(如是否持有有效駕照),車輛各項安全設備是否完備(如各式燈光、後照鏡、是否加裝座椅等),有無擅自變更,維護民眾行車安全。

另針對自用車非法營業車輛(俗稱白牌車),也是稽查重點,提醒民眾勿搭乘非法營業車輛,或將貨物交由非法業者運送,以免遇相關事故無法取得合法賠償。同時再次重申,未依公路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本站亦將持續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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