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為因應自明(110)年1月1日起包裝、散裝。產品及所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皆應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並落實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之規定及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衛生局積極派員輔導轄區內賣場、超市、超商、雜貨店、傳統商行、傳統市場、攤商等包裝、散裝食品販售業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業者,正確標示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目前已完成輔導餐飲業752家次、販售業244家次及製造業21家次,輔導率已達114%;另配合政府開放30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輸入政策,轄內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部份,衛生局亦同時加強查核,使外食消費族群亦能明確判斷餐飲業者使用之豬肉、牛肉之肉品原產地(國),讓鄉親可以安心自由選購,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表示,即日起至今(109)年年底前為政策輔導期,明(110)年起將加強稽查,如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衛生局再次籲請各類食品業者,請勿採買來源不明之肉類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環境之衛生,並應保留購買產品之來源憑證及相關文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肉品及用餐時,應注意原料原產地(國)之標示,安心自由選購、安心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