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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辦理「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 產地資訊透明保障消費者權益

【記者莊惠惠報導】因衛生福利部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修正「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衛生局16日於縣府地下室大禮堂辦理「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特地邀請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蔡佳芬副主任到本縣為食品業者及各機關團體業務承辦人員主講,有127位業者及機關學校承辦人員踴躍出席與會聆聽,說明會中蔡副主任由標示規定及原則開始詳細說明並為大家帶來各項標示的實際範例,使與會者淺顯易懂且容易執行。

本縣為因應自明(110)年1月1日起包裝、散裝。產品及所有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皆應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並落實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之規定及提供消費者正確資訊,衛生局積極派員輔導轄區內賣場、超市、超商、雜貨店、傳統商行、傳統市場、攤商等包裝、散裝食品販售業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業者,正確標示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國),目前已完成輔導餐飲業752家次、販售業244家次及製造業21家次,輔導率已達114%;另配合政府開放30月齡以上之美國牛肉輸入政策,轄內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部份,衛生局亦同時加強查核,使外食消費族群亦能明確判斷餐飲業者使用之豬肉、牛肉之肉品原產地(國),讓鄉親可以安心自由選購,保障民眾消費權益。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表示,即日起至今(109)年年底前為政策輔導期,明(110)年起將加強稽查,如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衛生局再次籲請各類食品業者,請勿採買來源不明之肉類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環境之衛生,並應保留購買產品之來源憑證及相關文件,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選購肉品及用餐時,應注意原料原產地(國)之標示,安心自由選購、安心吃。



△衛生局16日假縣府第一會議室辦理「食品標示法規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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