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除了印花稅彙總繳納或大額憑證以及娛樂稅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仍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外,其餘查(核)定稅款、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及保證金,只要在繳納期限內,都可使用非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繳稅。
另為更加便利納稅人,自今年9月16日起,至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最高限額由現行稅額2萬元以下,調高至3萬元以下,於繳納稅款時,記得請店員在繳款書收據聯加蓋店章,確認店章清楚完整後,並妥善保管作為繳稅證明憑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6)9279151分機260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