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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停車位應否繳納契稅大不同!

【本報訊】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建物之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且已辦理編號登記者,日後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但其權利持分並未增減,僅屬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的變更,非屬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則免申報繳納契稅。惟如以小車位換大車位,則應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提醒您,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僅限於互換的停車位屬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2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該類車位互換因涉及所有權的交換,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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