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表示,依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以網路傳輸方式填具水污染防治費申報資料,並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水污染防治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而申報繳納期限則為每年1月31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7月至12月之水污染防治費;每年7月31日前,申報繳納當年1月至6月之水污染防治費。
環保局指出,為使事業單位充分瞭解徵收方式,環保署已建置「水污染防治費網路申報暨查詢系統」(https://wpcf.epa.gov.tw),以便於業者查詢參考。所徵收之水污費,將專款專用於河川污染整治及水源水質改善相關工作,以期加強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進達成保護本縣水環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