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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逸散管理辦法管制 減少逸散粒狀污染物

【記者莊惠惠報導】為減少固定污染源逸散粒狀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環保署自98年起公告實施「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 製程、堆置、裝卸、輸送、運輸、開採等作業與一般裸露地及道路等污染源,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控該設施正常運轉之設備,以維護空氣品質。

環保局表示,目前本縣列管重大粒狀污染源約有11家砂石場、預拌混凝土場及瀝青混凝土廠等,雖管理辦法已執行多年,惟仍有部分業者未持續保持管理設置或操作污染防制設施,致使作業環境發生明顯粒狀污染物逸散污染之情形;依據近年歷次稽巡查結果,主要常見缺失包括防塵布(網)及灑水範圍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工廠出入口之洗車設備及規格不符規定、車行路徑之防制措施、道路路面有色差情形等;環保局籲請業者確實遵守法規規範,共同維護菊島的空氣品質。

環保局也提醒業者,隨著天氣逐漸炎熱高溫,廠內堆置的砂、土、碎石等物堆置區易受高溫加速乾燥,容易發生風吹逸散情形,請相關管理單位加強自主管理,提高物料堆置區自動灑水頻率或覆蓋防塵布(網),以降低發生粒狀污染物逸散情形;針對轄區內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業者,本局將不定期派員進行管理辦法符合度查核,請相關業主務必依管理辦法內容規定設置及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另,凡經該局查核未符合管理辦法規定之業者,將要求公私場所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將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告發處分。如各公私場所對於法規有疑義,可逕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www.epa.gov.tw查詢及下載,或逕洽詢專線06-9228873,本局將指派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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