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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買賣應向監理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

【本報訊】部分民眾因不瞭解車輛買賣流程,誤以為車輛買賣只須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即可交易完成,而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致該車所有權並未移轉。殊不知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若經查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亦以其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提醒,車輛買賣在未辦理或未完成過戶手續前,監理機關及稅捐機關車籍資料仍記載原所有人,因車籍登記資料沒有異動,依舊向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及各項違章罰鍰。為保障納稅人自身權益,車輛買賣切記一定要向監理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手續。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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