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如果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無法與他人溝通,或無法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例如: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精神疾病、長期昏迷等等,因障礙關係欠缺辨別是非善惡及利害關係的能力。為保護身心障礙者,可依其程度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而由監護人為善良管理人職責,執行受監護人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或由輔助人對於特定重要之法律行為時行使同意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1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必要時,縣府可協助其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事件,並依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轉介法律扶助服務,以實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自主決定權、財產及人身照顧權益,建置完善健全之監護制度。
為減輕經濟弱勢身心障礙者之負擔,縣府特別訂定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宣告補助實施要點,以辦理補助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費(規費)及醫院鑑定費,所需資格如下:1.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之身心障礙者。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4.身心障礙者、收據之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每案最高補助一萬元,申請人可於醫院鑑定後六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資料,逕洽社會處社會福利科辦理申請,電話:06-9274400分機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