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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違規潛水器漁業 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記者鄭家瑜報導】為維護本縣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杜絕容易造成特定魚種資源枯竭,極不利魚類繁衍之「潛水器漁業」,在第八海巡隊、第七岸巡隊、第十三巡防區指揮部、保七總隊第七大隊南方四島小隊、海管處東吉管理站、海洋保育志工、警察局、農漁局等單位通力合作下,5月2日再度查獲違規從事「潛水器漁業」案件,此為今年第4起。

當晚,海洋保育志工駕駛船舶於望安海域時,發現疑似有船舶違規作業情形,旋即通報第八海巡隊派遣巡防艇前往查察,並於草嶼西0.1浬海域處,查獲「友勝」號自用小船船長搭載2名潛水人員使用空氣軟管搭配魚叉方式採捕水產動物,涉及從事「潛水器漁業」違反漁業法第6條,依同法第64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農漁局表示,今年迄今累計查獲4起「潛水器漁業」案件分布於桶盤海域、查坡嶼海域、草嶼海域等處,除仰賴各單位的雷達情資、落實安檢外,也依靠海洋保育志工的熱心協助及提供情報,才能有所斬獲。所謂「潛水器漁業」係指使用潛水器(空氣壓縮機隨附空氣軟管、背負氣瓶)等方式,供潛水人員長時間在海底從事捕撈行為,容易針對大型母魚、種魚進行採捕,造成珍貴的珊瑚礁魚種資源枯竭,極不利魚類繁衍,爰此,農委會於民國78年即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證照,使用潛水器從事採捕無論搭配魚槍或魚叉皆屬違反漁業法,此為中央法規,已實施逾30年。

農漁局表示如為漁船依漁業法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非漁船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外,並得依同法第68條規定沒入漁具、漁獲,請民眾共同遵守,俾免違規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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