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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房屋稅可申請延長繳納期限

【記者張小瑜報導】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於本(109)年3月9日發布令釋,房屋稅繳納期間在今年5月1日至6月1日,其納稅義務人之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繳納期限准予展延至6月30日,如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繳款書,向稅務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0、251、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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