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展延期限內檢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繳款書,向稅務局申請並繳納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0、251、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