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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要貼繳印花稅嗎?

【本報訊】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以不動產為標的成立的信託契約書應依契約規範內容來認定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若信託契約書內容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即自益信託),則該契約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但若信託契約書敘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即他益信託),則該契約書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依合約金額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有關印花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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