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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過個平安年

【本報訊】春節將至親朋好友相聚,難免小酌小飲一番,也因此過年期間酒後駕車情形較平時為多。為維護公務人員良好形象,並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行政院特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具體明確要求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之決心。縣府人事處提醒公務同仁,「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大家過個快樂平安年。

縣府人事處表示,公務人員應恪遵相關法令,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最低將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

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經機關查證後,參考所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部分,則由各主管機關或機關(構)參酌本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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