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人事處表示,公務人員應恪遵相關法令,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最低將予以申誡2次之懲處。
公務人員如有酒後駕車情事,經機關查證後,參考所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部分,則由各主管機關或機關(構)參酌本處理原則,視其涉案情節輕重,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