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投票日工作,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且有兩種不同薪資計算方式。第一種是當天原本就是勞工工作日,則在工資之外還須發放加班費。若勞工因投票佔用2小時工時,但實際上班有6小時,投票的2小時仍有正常薪資,工作的6小時則有正常薪資與加班費;第二種若1月11日原屬勞工休息日,但卻被要求工作,那雇主須依照勞工出勤的總時數來計算,前2小時給1又1/3,後6小時給1又2/3工資。至於部分工時工作者,則應給予2倍的時薪。
若雇主未依法給予假期或工資,將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相關最新資訊請上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或臉書請搜尋「澎湖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社會處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