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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1/11勞工出勤工作,除工資外還須發放加班費

【本報訊】為保障勞工的投票權,勞動部已將選舉投票日列為勞動基準法所定假日,因此在總統大選投票日即本(109)年1月11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休假,投票日放假「1天」指的是1月11日0時起至24時止。由於投票日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該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勞工在投票日工作,雇主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且有兩種不同薪資計算方式。第一種是當天原本就是勞工工作日,則在工資之外還須發放加班費。若勞工因投票佔用2小時工時,但實際上班有6小時,投票的2小時仍有正常薪資,工作的6小時則有正常薪資與加班費;第二種若1月11日原屬勞工休息日,但卻被要求工作,那雇主須依照勞工出勤的總時數來計算,前2小時給1又1/3,後6小時給1又2/3工資。至於部分工時工作者,則應給予2倍的時薪。

若雇主未依法給予假期或工資,將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相關最新資訊請上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或臉書請搜尋「澎湖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社會處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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