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承租人申請換約續約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有關文件申辦:
一、原租約(原租約遺失者,由承租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立具租約遺失切結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印本(註明「與原件完全相符」字樣)。
三、其他依規定應繳納之文件。
最後縣政府財政處表示,如未接獲通知完成換約之鄉親,仍可於上班時間儘速向該處(公有財產科)申請換約手續,否則於租賃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原承租人須立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重新申租。同時該處表示,若民眾對本次換約手續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該處公有財產科(06)92774400轉分機341,承辦人員將會為您提供熱忱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