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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自109年1月2日開始受理申報地價

【記者鄭家瑜報導】澎湖縣109年重新規定地價於109年1月1日公告,自1月2日起至2月1日止受理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受理期間上班日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委託他人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申報地價,也可以持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線上申辦系統進行網路申報(網址 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或採郵寄申報,多元化的選擇,請有申報需求民眾儘快依規定辦理。

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立法院於106年間修正通過,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公告實施,將全國公告地價從3年1調改為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因此107年公告地價距今(109)年滿2年,重新規定地價已於1月1日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申報期間申報地價,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則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而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就免辦理申報地價。

澎湖地政事務所再次提醒,申報地價即為稅捐機關課徵地價稅計收依據,關係民眾權益,請有申報需求者,於上開受理申報期間內,選擇以臨櫃申報(臨櫃受理為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郵寄申報或網路辦理申報。倘民眾對於申報地價有相關疑問,歡迎電話撥打06-9272009轉分機301或309,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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