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立法院於106年間修正通過,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51號公告實施,將全國公告地價從3年1調改為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因此107年公告地價距今(109)年滿2年,重新規定地價已於1月1日公告,土地所有權人得於申報期間申報地價,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參考公告地價增減20%以內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以公告地價120%為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則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而未申報地價者,則按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如欲以公告地價80%為申報地價者,就免辦理申報地價。
澎湖地政事務所再次提醒,申報地價即為稅捐機關課徵地價稅計收依據,關係民眾權益,請有申報需求者,於上開受理申報期間內,選擇以臨櫃申報(臨櫃受理為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郵寄申報或網路辦理申報。倘民眾對於申報地價有相關疑問,歡迎電話撥打06-9272009轉分機301或309,將有專人提供詳盡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