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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回收後請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 以維權益

【本報訊】近來發現有民眾將車輛回收後,並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而將車牌懸掛於其他車體使用,經查獲則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民眾所有車輛如已毀損或老舊不堪使用,應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合格車輛回收場處理,並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繳回牌照,若牌照未繳回卻供其他車輛懸掛,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2倍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車輛不堪使用時,除將車體辦理回收外,並請記得向監理機關申請報廢登記,使用牌照稅即可按日計徵至回收前1日止。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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