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保育溯自民國79年的加強珍貴老樹及行道樹保護計畫源起,由於森林法於105年公告第五章之一訂立受保護樹木專法,凡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以原地保留為主;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砍伐、移稙、修剪或其他方式破壞,否則依森林法之規定,得裁處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鍰。
樹木是世界最高、最重也最長壽的生物。澎湖縣政府在增、列受保護樹木之同時,是否也喚起了您心中共同成長的印記。在為著柴米油鹽奔波時,花點小時間觀察一下咱們周遭這些不說話的生物,會發覺牠們已默默伴隨咱們有幾十載或一世紀了,故友善樹木或受保護樹木,從你、我做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