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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籍船舶盜砂28人起訴 沒收船舶及海砂

【記者莊惠惠報導】澎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詹益昌偵辦被告康姓船長等28人違反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及破壞自然生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在押被告康姓船長等28人全部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船舶2艘及海砂1萬6,500公噸。

「臺灣淺堆」位於澎湖海域西南側,乃我國之專屬經濟海域,富含天然資源,為土魠魚、玉筋魚類、沙鮻、白魚、巴浪等各種魚類產卵孕育的場所,惟因大陸籍抽砂船及運砂船大量盜採海砂,造成海底砂石及地形異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

澎湖地檢署表示,被告康姓船長等9人與被告陸姓船長等28人,分別係中國籍「豐溢9969」、「長鑫36」抽砂船及運砂船人員,由貨主分別告知抽砂、運砂經緯度後,「豐溢9969」抽砂船負責抽砂,再卸砂至「長鑫36」運砂船載運,短短2天抽砂,共抽砂並卸砂3次,就抽取1萬6500公噸海砂,10月24日第3次卸砂,由澎湖海巡隊與高雄艦當場人贓俱獲查扣帶回。其中尚有1,500公噸之海砂在「豐溢9969」抽砂船上,另已卸砂1萬5,000公噸海砂在「長鑫36」運砂船上。

另外,扣案之抽砂船1艘,為共犯即船東林姓所有及扣案之運砂船1艘,為共犯即船東李姓、周姓所有,2艘船舶均係供本案損害天然資源及破壞自然生態所用之物,另扣案之海砂1萬6,500公噸為本案犯罪所得,乃分別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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