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稅法第53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今年12月3日及12月4日繳納者,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徵滯納金;倘納稅義務人遲至12月5日(星期四)繳納,將加徵1%滯納金,且僅能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納(郵局不代收),請特別注意。
提醒您,請於繳納期限內,多利用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等方式繳納稅款,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另利用銀行或郵局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納者,應注意存款餘額是否足夠撥付應納地價稅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