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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應在期限內申報契稅

【本報訊】房屋如有買賣之行為,買受人應該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

提醒您,如果是二手屋買賣,應於買賣契約成立當日起30日以內、如果是預售屋買賣,則應在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買受人填具契稅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再次提醒您,建物買賣轉移,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可至1萬5千元,但以應納稅額為限。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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