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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落實做 維護把關一起來

【本報訊】為維護本縣水環境潔淨,避免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各事業單位應對於其所產生之廢污水,依許可證中所核准的處理方式,在經過妥善處理後,才能於核淮的排放口放流。

環保局指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之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而同法第7條第1項也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因此,各事業均須依排放許可文件中登記之處理方式切實執行,將事業本身產生的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放流。違者將依水污法第45條第1項及第40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處以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或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表示,本縣轄內目前計有水污染列管事業78家,各業者均須依許可證中所核准的處理方式確實執行,本局亦將不定期至各事業進行稽巡查,業者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違法受罰。同時也提醒縣民朋友們,在發現水污染事件時,可以1999縣民專線通報,保護澎湖水環境,減輕污染事件對環境造成的傷害,由我們全體縣民一起來共同努力,維護本縣水體環境的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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