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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戶戶籍一經遷出 地價稅要多繳4倍

【本報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是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住宅用地為準。因此,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原設籍人因故將戶籍遷出,雖仍居住該地,仍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長曾慧香呼籲,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但自用住宅用地的稅率只有千分之二,二者相差4倍,凡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因戶籍遷出而遭補稅;若因故全戶戶籍遷出後又再遷回原址,則應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若尚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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