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原有從業人員之權益,考選部5年內(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辦理5次特種考試,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具一定年資之業務經驗者,應報考並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始得執行驗光業務。
另為保障於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之權益,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規定(俗稱落日條款),給予業者10年的緩衝期,即10年內免罰,惟自該法公布之日起10年期滿之翌日(115年1月7日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驗光業務。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表示驗光人員、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者,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驗光人員法及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及驗光所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網址: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