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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上路3年 應把握落日期限取得從業資格

【記者李三祿報導】國人近視人口逐年攀升,衛生福利部為提升驗光專業人員職業尊嚴及專業水準及加強驗光配鏡業者的管理,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驗光人員法」,驗光人員已成為第15類醫事人員。

為保障原有從業人員之權益,考選部5年內(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止)辦理5次特種考試,於該法公布施行前具一定年資之業務經驗者,應報考並取得驗光師或驗光生資格,始得執行驗光業務。

另為保障於施行之日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之權益,依驗光人員法第56條規定(俗稱落日條款),給予業者10年的緩衝期,即10年內免罰,惟自該法公布之日起10年期滿之翌日(115年1月7日止),不得繼續從事經營驗光業務。

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表示驗光人員、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或醫療機構從事驗光業務者,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驗光人員法及其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及驗光所設置標準),相關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網址: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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