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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包租業者「租金收據」不課印花稅

【本報訊】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僅為轉租媒介,其所提供服務已依規定就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該收據係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民眾如有其他疑問,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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