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文書送達的方式,除了向本人為送達外,還可向納稅義務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等送達,並不限於本人。如果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時,可以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如大樓管理員),上述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若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並自寄存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另外刊在報紙的公示送達方式,也是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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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7月 31, 2019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