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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說些什麼?納保官做些什麼?

【本報訊】政府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訂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佈,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上路。納保法係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所制定的專法,為納稅者賦稅權利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全文共計23條條文,五大制定重點,藉以保障賦稅人權,維護人民基本權利,同時實現公平課稅並嚴守程序正義。

一、最低生活費不受課稅權利: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二、公平合理課稅:納稅者有依法律納稅之權利與義務,並依其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同時明訂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不得過度,納稅者為獲租稅利益所為租稅規避,經稅捐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本稅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後原則上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

三、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受稅捐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徵納雙方亦均得要求錄音及錄影,此一規定有助於正當調查程序之進行,不但可讓行政透明,亦可讓受調查者確認談話內容無誤。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

五、強化納稅者行政救濟保障: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自納保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依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保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納保官是擔任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間溝通、協調的角色,目的在於化解徵納爭議,促進雙方和諧,共創雙贏的局面。有關納保官的姓名及聯絡方式已公告於本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頁,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

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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