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澎湖縣就讀大專院校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每人每學年度交通圖書補貼1萬元整,該辦法第7條規定,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使用及購買圖書文具。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
教育處提醒,為避免使用人以退換票的方式將交通圖書券轉換成現金,失去政府補貼美意,實施辦法明訂交通圖書券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如憑券購買機、船票、圖書文具後,使用人因故辦理退票、退貨時,則向該交通運輸公司、旅行社或圖書文具商申請退還交通圖書券,若無法退還則應開立退票證明,由使用人憑退票證明向教育處申請補發交通圖書券,惟退票申請補發之交通圖書券使用亦於本(7)月31日到期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