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處表示,自今(108)年8月1日起,凡家庭育有生理年齡滿2歲至今年9月1日前未滿5歲幼兒之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2至4歲幼兒育兒津貼:1.未領取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3.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一般家庭每名幼兒每月發給2,500元,但幼兒為第三名以上之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
幼兒滿2歲當月尚在請領衛生福利部發放之0至2歲幼兒育兒津貼者,且可由衛生福利部資訊系統查調其補助資格及請領資料,並符合補助2至4歲育兒津貼規定者,申請人無須重新申請,即撥付本津貼;但經審查未通過或108年8月前已停止領取0至2歲育兒津貼的幼兒,滿2歲之後申請人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教育處說明,本津貼自幼兒滿2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以月為計算單位,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符合請領資格者,將自審核通過之「次月」起,按月發放育兒津貼至申請人指定帳戶(父母其中一方、監護人或幼兒)。領取本津貼後,幼兒戶籍遷移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向新戶籍所在地之核定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本津貼申請相關規定及應繳文件、2至4 歲育兒津貼QA及申請表等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或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申辦服務區- 2至4歲育兒津貼處,請欲申請2至4歲育兒津貼者至上述網站查詢下載使用,如有問題請洽詢教育部2至4歲育兒津貼專線0800205105、澎湖縣政府教育處06-9274400轉國教科或各鄉巿公所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