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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用地變更編定程序及宣導

【本報訊】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殯葬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除設置殯葬設施及林業使用外,不得做為其他用途,如有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縣府民政處表示,私有殯葬用地雖屬民眾所有,但在進行土地利用前,仍應就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檢視須否經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殯葬用地使用地類別變更編定申請文件、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文件: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流程:

(一)申請資料經初審無誤後,由本府民政處排定時間辦理實地現勘。

(二)實地現勘確認無殯葬設施後,出具同意變更函。

(三)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第28條檢附下列書件1式5份向本府財政處

申請變更編定: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民政處。

5、地籍圖謄本請將範圍著色。

6、土地使用計畫圖以地籍圖套繪,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

7、繳納規費,如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則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惟仍應徵得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依規辦理變更編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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