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為海上交通號誌,使用聲音、燈光、顏色、電子通訊等功能指引船舶航行安全水域,避免碰撞、擱淺、迷航等重要設施,為避免航標設置者各立門戶,政府需訂定一套管理制度,確保航行臺灣水域船舶有所遵循。
航港局依據107年11月21日修正通過「航路標識條例」第四條授權,參考國際航標協會(IALA)及他國經驗,並與離岸風場業者召開多次說明會及座談會,今(108)年5月31日報交通部頒布「航路標識設置技術規範」,航標設置者申請、變更、維護或移除,需報經航政機關核准,依技術規範設置標準航標外,海洋設施設置者另應於設施的四周劃設安全區並採取適當措施。
為配合我國離岸風場能源政策,確保離風電與航行安全共存,降低海上結構物造成航行風險,該規範中亦要求離岸風場施工及營運期間需設置警戒區,並將風機15公尺高度內塗裝黃色標示,外圍主(次)要結構物裝置360度水平光程至少2浬同步閃爍導航燈,使船舶能輕易識別。另為區隔風場專區及便於識別,海平面高度15公尺需掛設識別板,標註風電結構物編號及名稱,使用照明或反光材料,讓船舶在日夜間都清楚看見。
航港局表示,目前我國浮標制度採行「B」地區制,為進港方向左邊綠色,右邊為紅色燈浮標,A制度燈浮標設置方位則與之相反。為與國際接軌,該規範已將B制度納入專法,將國際法內國法化,逐步完備我國航標法制進程。
△我國浮標制度採行「B」地區制,為進港方向左邊綠色,右邊為紅色燈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