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契約修正重點包括: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分述如下。
一、落實屋簷、雨遮不登記 附屬建物項目以陽台為限
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修正,新版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使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於一致性,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二、確保建築結構安全 建材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為避免不知情民眾購買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預售屋,影響居住品質及安全,新版契約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若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三、減少糾紛 明訂水電及瓦斯管線費用負擔方式
買賣雙方對於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於103年及105年間曾有補充規定,為進一步落實該規定,及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新版契約規定,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以避免產生費用負擔的爭議。
四、強化建商責任 增列結構保固項目
這次修正也一併檢討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參照建築法第8條規定,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以強化賣方對預售屋結構的保固責任。
五、明確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
另因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可能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為因應建築設計實務需要,將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之選項,而預售屋共有部分面積之計算,則以其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以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
六、確保消費者權益 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用語
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規定,將原「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其中「同業連帶擔保」有關擔保公司之資格,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章程應有得為保證之規定,並將原「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以避免外界誤解是由公會擔任保證人。
最後,縣府財政處指出,為讓建商有調適契約的準備期間,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可提供建商與消費者更公平的交易環境,有助於健全預售屋買賣市場。
縣府財政處提醒,民眾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向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